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文件
通政发〔2009〕1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州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支持下,我区不仅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做出了不懈努力,并且创下了全年空气质量历史以来最好水平。为确保我区空气质量不滑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通告》(京政发[2008]38号)精神,为实现我区2009年全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以上天数达到69%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州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具体如下:
一、推进以淘汰高排放黄标车为主的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北京市第十五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通告》要求淘汰所有在用黄标车。保障城市运行相关部门的黄标车在2009年10月1日前全部淘汰或更新。
(二)通州交通支队要加大对黄标车的限行监管力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在六环路通州段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三)本区内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新购机动车,应优先选用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排放低或零排放车辆。
(四)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要支持相关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五)区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布局,进一步完善辖区内进京路口外埠进京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的建设,并确保按期启用。对外省、市进通的机动车按照北京市绿标、黄标车管理规定进行监管。交管部门要配合区环保局对外埠进京车辆尾气排放的检测工作。
二、开展以推行“绿色施工”为主的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六)区建委依据北京市《绿色施工标准》,要求辖区内所有施工工地达到各施工阶段污染控制标准,未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新项目在开工前提出《绿色施工标准》要求。区城管监察大队对未落实标准或造成污染的施工工地依法进行处罚。
(七)区建委要按照北京市要求对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整合,淘汰不符合标准的混凝土搅拌站。梨园镇、永顺镇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积极做好辖区内水泥搅拌站、无机料生产单位的搬迁督促协调工作。城管、环保、建委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无机料厂扬尘和粉尘、废气排放污染进行监管,搅拌站和无机料厂生产过程抑尘措施、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绿色施工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
(八)区市政管委要按照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对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单位和个人车辆要进行严格把关。区建委、区市政管委等部门对在道路、绿化、维护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必须采用袋装收集或进行覆盖、抑尘剂喷洒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区建委根据监管职责要加强对以上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区城管监察大队要根据相应执法权限对施工单位严格进行执法。
(九)区市政管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道路监管区域进一步落实好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在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的同时,不断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和保洁水平。区市政管委、梨园镇、永顺镇要制定通州空气监测子站周边梨园南街、玉桥中路、滨河路、六环辅路清扫保洁洒水方案,有效控制道路扬尘对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的影响。
三、推进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的工业污染治理
按照北京市和通州区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等要求,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污染排放的治理力度,以五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退出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行业。
(十)区环保局要督促全区所有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加强污染排放深度治理力度,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十一)区环保局继续加大对辖区内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平米以上改性沥青生产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管力度,对出现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污染行为。
(十二)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局、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依法淘汰辖区内油墨、黏合剂、涂料、稀释剂、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十三)区商务局要求辖区内所有干洗经营户必须淘汰原有开启式干洗设备,更新使用封闭式干洗设备。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干洗行业废气排放监管,要求经营户(单位)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搞好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的燃煤污染治理
(十四)进一步加快三河热电厂输热主干线(一期)工程和新城集中供热工程。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原有燃煤锅炉拆除办法。
(十五)进一步加快城市集中供热改造工作,在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城西5号燃煤锅炉整合项目建设工程,实现对城市部分区域供暖。在2010年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区域燃煤锅炉整合,实现城市区域集中供热目标。
(十六)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通州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梨园镇、永顺镇、潞城镇、张家湾镇继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原煤散烧替代工作。
(十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倡导鼓励和推进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十八)区环保局按照新颁布的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生活燃煤锅炉排放的执法监察监测力度,确保燃煤锅炉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达到排放标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加大用煤单位煤质监测力度,依法控制高硫煤使用。
五、严格控制垃圾填埋场污染排放
(十九)区市政管委要进一步对西田阳垃圾填埋场、梨园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液、挥发气体的治理,减少异味排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进程,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北神树、董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挥发气体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正常处理和达标排放。
六、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二十)在我区空气质量指数二级与三级临界状态或重污染情况下,区环保局按照市里要求,立即通知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城管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单位)落实:施工工地停止带有扬尘性土石方和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增加城市道路吸扫和冲刷洒水频次;对建筑物积尘进行冲刷吸扫;排污企业停产或部分停产,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等必要措施。
七、强化各方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二十一)各乡镇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大气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消减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减排责任。各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根据职责任务确保我区2009年各项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十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执法权限和工作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制订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制订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区内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范围和效率,推动排污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
(二十三)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空气质量改善和对污染行为监督举报活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
(二十四)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和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本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或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大气 污染 措施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