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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均衡结案相关问题初探
2009-05-21    文章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大


民事诉讼均衡结案相关问题初探
作者:孙之智  发布时间:2009-04-22 15:31:34

    民事诉讼均衡结案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制定阶段性指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的一项诉讼制度。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指导意见》首次提出要努力构建公正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根据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其中,审判效率指标11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组成。在这11个指标中,结案均衡度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民事诉讼均衡结案的一个具体量化指标。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北京市法院系统收案数量不断增长,个别法院甚至出现被媒体称为“诉讼爆炸”的现象。由于通州区法院辖区的房地产业升温,在此买房居住的人口不断增多,因此,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几年均呈10%以上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有限的审判资源及时化解、消化掉巨大的社会矛盾纠纷就成为摆在广大审判人员面前的一道颇为棘手的问题。而坚持均衡结案又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法门。
    根据通州区法院2007年度全部民事案件收结统计表的数据可以看出,民一庭结案最多的几个月份依次是11月、12月、9月、6月、7月、8月,而宋庄法庭结案最多的几个月份依次是7月、6月、11月、9月、12月、4月。分析以上的统计结果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从月结案数量来看, 6月、7月、9月、11月、12月是结案较多的月份,而1月、2月和3月是结案较少的月份;二、从一个完整的年度来看,上半年的结案数量明显少于下半年的结案数量,结案高峰基本都集中在下半年。
    二、影响均衡结案的若干因素
    均衡结案受多方面的综合影响。多种主客观不利因素相结合导致实现均衡结案的难度加大。
    从审判实践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观因素影响均衡结案:一、人为设定的年终结案率这一指标导致弊端丛生。所谓年终结案率,是指在某年12月21日至次年12月20日期间,结案数与收案数的百分比值。由于年终结案率的高低关系到各法院的评优评先,因此,许多法院在每年的11月、12月期间均采取“新收案件只立案不给案号”的方法以提高结案率。但这种做法导致年底突击结案的审判质量没有保证,每年年初收案数量急剧增加,人为延长审限,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均衡结案。二、法官个人的办案模式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影响均衡结案。由于法官个人的知识、阅历、性格等的差异导致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办案模式,各法官的办案风格迥异。有人年初办案快,有人年终结案快,还有人每月办案比较均衡。三、某些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政策性较强,不宜及时宣判的,法官通常会及时向上级汇报或者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这样,就会人为地影响一批案件的结案。四、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目前,各级法院内部的人力资源配置还是沿用几十年前的老格局,设置庭、处、室、队等。一线与二线的人员搭配不尽合理,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不尽科学,流程不尽顺畅。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影响均衡结案:一、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的时间段影响个别月份的结案数,从而影响季度或年度的均衡结案。从上述统计表可以看出,相对于4月、6月,5月的结案数明显偏低;相对于9月、11月,10月的结案数明显偏低。2007年12月,新办法取消了五一黄金周,但增加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三个传统节日。依据新的规定,5月份的结案数应当与4月或6月的结案数相当,而不会差距太大。二、某些偶然因素,比如,法官开会、培训、考察或者法官生病、休假等等。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既需要接受政治理论学习,又要接受业务培训。而这些情况都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 
    三、评析与思考
    促进均衡结案是近几年我市法院高度关注并正在实施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阳历年前突击结案,农历年前集中休假”的不良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与片面追求年终结案率这一指标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笔者以为,要化解这一现象,走出恶性循环的怪圈,应当着重从主观方面着手,因为法官无法支配控制那些客观因素。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工作指导思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首都稳定无小事”的观念,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更加自觉地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无论是突击结案、拖延办案,还是草率办案,都是违背均衡结案的错误做法,都是宗旨意识不强的表现。
    二、尊重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避免人为地不当干预,尤其注意审慎地处理好审限内结案率与均衡结案的关系。司法活动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这一规律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前所述,年终结案率这一指标就是人为地无视司法规律做出的错误选项。各法院和法官为了追求近乎完美的年终结案率而采取了种种不正当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既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均衡结案。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废除年终结案率这一指标,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这一指标。考虑引进审限内结案率这一指标,是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理期限。        
    三、建立健全均衡结案的奖惩机制,发挥各级法院和各位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从制度层面上促进均衡结案。对均衡结案工作做得好的法院或者法官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在评优评先或者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反之,则予以批评或者延缓晋级等。
    四、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完善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使之合理化,以提高工作效率。

    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刻意地追求均衡结案,比如,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每位法官每月均审结30 起案件。因为片面追求“均衡”,很可能危害司法公正,妨碍审判独立,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们不能以牺牲效率或者盲目地拔苗助长的方式片面追求所谓的“均衡”。此种做法势必回到漠视、践踏司法规律的老路上去,所以,万万不可取。综上所述,我们所讲的促进均衡结案是在尊重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若干改进措施,实现收结案良性运转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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