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简介
本栏目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为广大人民提供数据详尽的法律法规查询服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国际条例、其他、司法解释的分类结构将法律法规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在网站中集中显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制园地 > 正文
  浏览字体:   打印本页

银监会被诉审核不严案开庭
2010-07-28 文章来源于 中国法律图书馆


  银监会被诉信用卡章程审核不严一案(见本报7月6日六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或将对信用卡高息制产生冲击的案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显现出的却是波澜不惊之象。因为民生银行“利滚利”章程已背负了超过10万元债务的原告欧先生,并未请律师,而只靠自己的他,“法言法语”有时也表达得不够精准。与其对簿公堂的银监会,有史以来第一次作为被告上法庭,但看起来也并未因此做专门的功课。庭审都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
  欧先生诉称的“银监会核准银行章程有程序不当和合规漏洞”,在庭审中未予涉及。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对于“民生银行的章程是由银监会核准”一事,欧先生是什么时候知道的。这关乎到银监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欧先生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欧先生说:“行政复议受理时效的计算应该是自相对人知道之日开始算起,而不是从银行章程被批准之日起算。”而他是在今年5月与民生银行纠纷案败诉后,才注意到作为民生银行答辩及法院裁判依据的银行卡章程是被银监会核准过的。据此,其5月18日即向银监会寄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并未超过时效。
  银监会并不认同欧先生所谓的“知道时间是今年5月”。他们提出如下依据:欧先生2006年10月18日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时,在信用卡使用合约上签字,而合约的第一条就是“依据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由此证明欧先生当时就知道有银行章程的存在;合约的最后一条也已注明“章程经有权机关批准”字样,由此证明欧先生应知道银行章程是已经过有权机关批准的。
  对此,欧先生大呼冤枉。他说,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的过程当中,其工作人员从未出示过章程,自己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并未深究合约及章程的具体内容,因此就被判定当时已知是绝对不符合事实的。
  法庭未当庭宣判。
 

 


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段,然后同时按下"CTRL"与"ENTER"键,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